首例企业债权拍卖纠纷案审结
编辑: admin 浏览次数: 173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04-01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院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债权数额达7.5亿余元,诉讼标的9500万元的债权人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近亿元企业债权拍卖所得的巨额拍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二中院判决两被告公司按延期付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向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支付9500万元转让款,并支付2005年6月28日起的逾期银行贷款利息,恒富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5年1月28日,炬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州省拍卖办举行的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新会支行对新会市三家公司的7.5亿余元债权,成交价为1亿元人民币,当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由炬涛投资公司、恒富广场开发公司向本案原告广发行新会支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9500万元(保证金500万元已经提存并支付)。同日,广发行新会支行与本案两被告签订《债权转让书》,约定在炬涛投资公司、恒富广场开发公司付清转让价款1亿元后即可持有新会支行对新会三家公司的7.5亿余元债权。

  协议签订后,本案被告两公司没有向广发行新会支行支付该笔转让价款。故新会支行向二中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保证金之外的剩余拍卖成交款9500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江门分行以公开拍卖形式处置其享有的企业债权行为和炬涛公司公开竞价竞得江门分行享有的企业债权的行为均合法有效。炬涛公司与拍卖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江门分行与炬涛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江门分行、炬涛公司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江门分行、炬涛公司、恒富公司达成了延期付款及担保协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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